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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应归谁所有

来源:克拉玛依离婚律师浏览:时间::05-21 11:29

  【案情】

  许某曾祖父为清朝一官员,本留有很多家产,后经几次战火以及“文革”,到许成手上仅遗留下宅院一处。1984年,许某因举家搬迁到县城居住,并将宅院以1500元卖予侯田。1990年,由于修建马路,政府要求侯某拆迁古宅。侯某在挖掘宅院大厅地面石砖时挖出一坛请乾隆年间的银元宝,共55锭。许某闻讯后立即找到侯田,称此元宝乃其曾祖父所埋,应归还许成。侯某则称,此房他已买下,是这房屋的所有人,房屋下所挖的东西当然也归他所有。许某最后只好向法院起诉,要求侯某归还元宝,同时许某还提供证据表明此房确为其曾祖父所留,并且可以证明元宝也为其曾祖父所埋。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,有人提出,这些元宝属于地下埋藏文物,是限制流通物,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应一律归国家所有。

  【问题】

  此元宝到底应归谁所有?为什么?

  【答案】

  (1)所有人不明,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确的所有人,则应为所有人所有的物;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对物的合法所有权,也不能通过埋藏行为而取得对埋藏的物的所有权;如果这些物有所有人;则应返还给所有人,没有所有人则为埋藏物。

  (2)埋藏于他物之中,并且不具有显而易见性,否则,就属于遗失物。

  (3)埋藏物一般是动产,不动产一般不发生埋藏问题。

  应当指出,在埋藏物中,有些是具有历史、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,这些物并不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,而依法归国家所有,对这一问题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作了明确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、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,属于国家所有。”“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、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。”但本案中元宝并非是所有人不明,许某有证据证明元宝是其曾祖父所买,故上述规定不适用此案。另外,虽然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,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拥有。

  《民通意见》第93条规定:“公民、法人对于挖掘、发现埋藏物、隐藏物,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,而且根据现行法律、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,应当予以保护。”可见,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。案中有人提出;文物一律归国家所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。上述元宝又能证明属于许成曾祖父遗留,因此应判归许成所有。根据我国文物法,作为限制流通物的金银,允许个人所有但禁止私自买卖。本案中,房屋虽然卖于侯田,但此元宝仍归许成所有,侯某属不当得利,应归还许某。

  通过以上案列的分析,大家对埋藏物隐藏物的概念性质有了大致的认识,对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应归谁所有有了一定的了解。此物的前提是所有人不明,如果不能满足这个条件那么就不属于上述范畴,大家要仔细理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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